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显银,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 被执行人:滦平先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新,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显银与被执行人滦平先特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4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显银与被执行人滦平先特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4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显银与被执行人滦平先特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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