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96897641J。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英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英海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英海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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