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袁红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生诉被告袁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文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文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