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性,2013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杨某2,男性,1984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1与杨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