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珍,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珍,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潭西航旅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林伊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任峰与被告平潭西航旅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珍、郑惠珍及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到庭参加诉讼,西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西航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2.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向任峰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租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6942元,违约金以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西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西航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任峰与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任峰将位于平潭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使用,并由西航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第5.2条约定房屋租赁期为20年,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11月30日止,第6.1条约定月租金为4964元(计算公式:(661858×9%)÷12),实际上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为4716元。合同签订后,任峰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使用,但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自2018年5月份至今一直未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第6.2条规定,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由担保方西航公司支付,但西航公司也拒绝支付租金。任峰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辩称:一、从租赁法律关系看,租赁合同的关键在于租赁物的交付,租金只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案涉租赁物一直未交付给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无从使用租赁物,也就没有任何义务承担租金;二、案涉已支付的租金应当属于不当得利,我方另行主张;三、租赁合同第2.4条明确约定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给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使用,由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与开发商交涉,与任峰无关。但任峰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合同第2.4条的规定。综上,任峰的诉请应当不予以支持。
被告西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任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作为证据,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西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1日,任峰作为买受人与西航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总价款661858元向出卖人购买位于平潭县商品房;建筑面积共44.52平方米;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交房时间2014年11月30日;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约定:九、其他事项约定:9、受让方必须在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出租给平潭西航旅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酒店式公寓经营使用。租金由平潭西航旅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担保人由出卖人担保。10、受让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时,必须同时与平潭西航旅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所有条款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之后,任峰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作为出租方(乙方)、西航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1甲方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平潭县,租赁面积44.52平方米。1.3乙方承租该房屋后,乙方将该房屋作为酒店经营使用。2.1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甲方不能在租赁期间给乙方经营使用造成任何不利经营的影响。2.4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即为甲方把房屋交给乙方使用时间,乙方从当日起即应开始计算房屋租期和租金。如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由乙方与开发商交涉,与甲方无关。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该项目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但交房费用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3.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4.1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租金的担保责任,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甲方租金、违约金,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5.1甲方委托乙方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房手续,交房手续须由甲方交纳的费用由甲方按时交纳。5.2该房屋租赁期为20年,租期从2014年12月1日至2034年11月30日止,即自甲方与丙方约定的交房次日起算。6.1本合同月标准租金计算公式=(该房屋销售总价661858×9%)÷12个月,每月按30天计。6.2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此后的租金在每月15日支付当月租金,乙方若无故逾期支付租金,承担的违约金为应付而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无故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由担保方丙方支付。11.6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承担担保经济责任外,还具有第三方监管本合同执行和履行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相关权利和义务与本合同的相关联条款的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任峰依约向西航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61858元,但西航公司至今未向任峰交付案涉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每月向任峰支付款项4716元,2018年5月起未支付任何款项,任峰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系西航公司与他人合资成立的子公司,案涉房屋所在楼盘长期未能进行竣工验收且处在全面停工的状态,案涉房屋交付的时间无法确定。任峰尚于2020年3月24日以西航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商品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3作出(2020)闽0128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判令西航公司向任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56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看,并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系为取得房屋使用权而签约的法律特征,且出租人任峰自始至终未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西航旅游公司使用、收益,目前案涉房屋所在楼盘长期未能进行竣工验收且处在全面停工的状态,交付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任峰已另案向西航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实质上也印证了其与西航旅游酒店投资公司间并非租赁关系。任峰要求西航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支付2018年5月起的租金及要求西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西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任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任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