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展硕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展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