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宗波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宗波,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宗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2281.716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730元(1910元/月*3=57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按照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物业费。第二,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宗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物业服务从2018年1月1日至今从未达到济南市物业服务标准四星级标准;2、2018年6月11日中建新悦城二期问题整改计划1份,证明从交房到2018年6月30日物业不作为的证据也得到了物业自己的认可,如果物业不存在不作为那么被告不可能出示这样的整改计划。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21)鲁011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在已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认;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5、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理报告各2份,分别是2018年3月份、2018年9月份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每年2次清理二次供水并对小区水样进行检测,由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清理报告和检测报告;6、中建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1宗,证明园区内绿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7、物业食堂使用电磁炉照片3张,证明物业有自己的员工食堂使用电磁炉做饭并非燃气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宗波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宗波(甲方)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宗波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宗波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宗波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宗波要求退还2018年物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存在非2018年拍摄的照片,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外,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宗波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宗波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关于整改计划,说明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断的自我完善自我修正,以期更好的更高标准为业主服务。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宗波质证称,原告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出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与本案无关,并不是不承认此合同的存在,被告签订合同时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被告提供的前期物业合同没有证据的必要。被告出示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联,只能说明原、被告间之前存在诉讼纠纷。出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实际上是在干扰法官办案,与本案毫无关联。被告提供的小区服务照片,其中仅仅只有两张是2018年发生的,与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的物业费证据不符,提供的大部分照片都是2019年发生的,甚至还有2020年发生的,部分照片没有显示拍摄时间和地点,照片模糊,无法辨认是否是在新悦城小区拍摄,对于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提交的盖洛普2017年满意度调查报告和本案毫无关联,小区于2017年12月底交房,对于被告提交的2017年度满意度调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2018/2019/2020年满意度调查得分报告,此报告中并没有该调查公司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印章,原告认为此调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嫌疑。而且从被告出示的三份调查报告中并不能清楚的得知与物业服务达到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有任何关联性。被告提交的业主赠送锦旗仅仅只有八位,尚未得知是否真实业主赠送,不能证明被告所述大多数业主认可物业的服务。对于被告提交的八份锦旗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两份二次供水检测报告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理由是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是检测单位,但委托单位是济南泉城水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到三方委托此报告中并未阐述三方委托,在报告中提到中建新悦城联系人杨经理,并留有手机号码,属于编造事实,经本人核实,此所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中建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一张都没有显示具体拍摄时间,照片模糊,不能佐证被告所述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达到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此证据没有作为证据的必要。被告提交的员工食堂使用电磁炉照片,照片模糊,没有拍摄地点,没有水印时间,不能证明该电磁炉就是在新悦城小区物业员工食堂使用,不能作为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宗波述称,2018年6月3日,因宗波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殴打,后于2018年6月11日物业作出了整改计划,因此并未像被告坚称的物业服务达标,且2019年8月13日上午小区发生外来人员跳楼自杀事件。小区发生殴打小区业主及外来人员跳楼自杀事件,物业有责任向业主赔礼道歉,其诉讼合法合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将双方诉讼的判决书私自交由其他业主查看的行为给其本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伤害,该纠纷系私人问题,被告无权予以公布。基于被告种种不作为的行为,致使业主请假维权。同时,被告消防设施检查造假行为也给业主带来了担心和恐慌。被告对业主的诉求置之不理,工作玩忽职守,处理问题浮于表面,致使出现小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等不规范管理等情况。据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及因维权产生的误工费。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被告通过诉讼索要物业费为正常维权手段,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宗波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宗波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宗波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度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宗波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度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宗波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宗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度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宗波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宗波要求赔礼道歉及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宗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向其他业主出示双方的诉讼法律文书的行为并未给宗波造成实质性伤害,且即使被告未向其他业主公布,裁判法律文书亦是会向全社会予以公布的。关于殴打事件,被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如事实属实,宗波应当通过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宗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宗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宗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