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昌萃,女,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萃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昌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昌萃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编造虚假身份,以谈恋爱为由,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公司需要运费、刷资金流水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樊治安人民币159303.88元。 被告人刘昌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昌萃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刘昌萃犯诈骗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刘昌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昌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昌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昌萃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编造虚假身份,虚构公司需垫付运费、刷资金流水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樊治安人民币159303.88元。 被告人刘昌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昌萃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樊治安的陈述,证人刘笃维、徐德春、王愉雯、刘昌花、尹世果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勘验报告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昌萃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昌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昌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昌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樊治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九千三百零三元八角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成增 审 判 员  李怀胜 人民陪审员  车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徐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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