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绍考
被执行人:潘诚(又名潘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绍考与被执行人潘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乐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绍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执行费875元。本院受理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潘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绍考与被执行人潘诚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标的65000元,执行费875元;二、扣除被执行人潘诚已支付的3000元,被执行人潘诚应从2019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上半年支付5000元,下半年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余款62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潘诚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并要求其支付从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期间的双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四、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潘诚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绍考与被执行人潘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琼9027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