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同心街。
法定代表人:许顺东,局长。
被执行人: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民生东路191号新城豪庭二期1幢1单元1105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以(2021)川1529执恢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备案在屏山县房管所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地下车位。2021年8月15日本院对该车位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2021年8月15日买受人廖艮城以5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所有备案在屏山县房管所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地下车位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所有备案在屏山县房管所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地下车位的查封及抵押效力因该车位被拍卖而归于消灭。
三、所有备案在屏山县房管所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廖艮城所有。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廖艮城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廖艮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