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银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7××××××××,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司马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银良在62299×××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银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98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永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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