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振良,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广东鹤山市,202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文康,系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振良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振良及其辩护人林文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孔振良在与女朋友黄某琴及被害人冯某琴共同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浪琴湾小区22号之一303室期间,盗走被害人冯某琴的苏泊尔牌手持吸尘器1个(评估价值人民币112元)。 同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振良在上述303室搬回个人物品期间,趁被害人冯某琴等人不在,将被害人冯某琴摆放在客厅内的朝天门牌龙凤呈祥香烟3条、立白牌洗衣液4袋、暖宝宝60包、迪尤克牌猫粮1袋、维达牌卷纸2提、维达牌抽纸2包、悠莎牌化妆棉3包、皮纳特牌结团猫砂2袋及猫砂盆1个盗走,又进入被害人冯某琴房间将其迪奥牌香水1支、完子心选面膜2盒及日本进口redearth粉底液1盒盗走。经评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37.41元。

本院查明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的香水、面膜、香烟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明、黄某琴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琴的陈述、被告人孔振良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孔振良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孔振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振良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林文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振良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振良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孔振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孔振良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孔振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孔振良在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浪琴湾小区22号之一303室,盗走被害人冯某琴的苏泊尔牌手持吸尘器1个(评估价值人民币112元)。 2.同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振良在上述地点搬回个人物品时,趁被害人冯某琴等人不在,盗走被害人冯某琴摆放在客厅内的朝天门牌龙凤呈祥香烟3条、立白牌洗衣液4袋、暖宝宝60包、迪尤克牌猫粮1袋、维达牌卷纸2提、维达牌抽纸2包、悠莎牌化妆棉3包、皮纳特牌结团猫砂2袋及猫砂盆1个,又进入被害人冯某琴房间盗走迪奥牌香水1支、完子心选面膜2盒及日本进口redearth粉底液1盒。经评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37.41元。 同年12月28日18时许,民警在鹤山市抓获被告人孔振良,并查获完子心选面膜2盒、迪奥香水1支、朝天门牌香烟27包、立白牌洗衣液4袋、暖宝宝60包、维达纸巾23卷、维达牌抽纸2包、迪尤克牌猫粮1袋、化妆棉3包、猫砂盘1个、皮纳特牌结团猫砂1袋及苏泊尔牌手持吸尘器1个。案发后,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完子心选面膜、迪奥香水、苏泊尔牌手持吸尘器等物证、破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明、黄某琴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琴的陈述、被告人孔振良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意见,本院作出如下评判:

答辩情况

辩护人林文康提出被告人孔振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孔振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振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振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振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余晓峰 人民陪审员  郭翠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颖珠 书 记 员  吴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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