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超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5267343768084,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家湾孙庄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610842,住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康泰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超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超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超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