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和农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087097013。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丽,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韦连兴,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以韦连兴已主动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
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