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丽岙镇丽岙南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1329-1。 负责人:陈**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原名称:瑞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丽岙中片工业区(104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6035077。 法定代表人:阮高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执行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调字第57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3800000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工业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号],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86000000元为限;被执行人还应负担仲裁费用143779.6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缴)。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含部分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拍卖成交价款为68700000元。上述拍卖成交价款在扣除评估费69882元、应退还申请执行人的仲裁费143779.6元、产权过户产生的被执行人应缴税款5659571.43元、未设定抵押财产拍卖价款1703265.52元[其中,239752.35元退还给变电设施原所有人(系案外人所有),1463513.17元交由在先查封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和本院执行费131200元后,余款60992301.45元由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受偿。本院另提取了被执行人就上述房地产享有的租金收益1861575.9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于2016年10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3501至3512号共12处房地产及地下2061、2070、2170号3处车位;于2016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叶宅村中片工业区的房地产、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丽岙镇叶宅村白门山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河庄村四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6122.6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吕绍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