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怀胜,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大林,男。 被告:张锋锋,女。
审理经过
原告唐勇与被告陈大林、张锋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怀胜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垫压款67500元;2.二被告返还充单款58500元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起计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7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都是物流快递行业的从业者,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大林签订了《优一客户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陈大林合作优一客户发货,原告垫压67500元为合作客户优一充单5万,原告从5万单中抽取1角钱1单,垫压款金额67500元不变;第三款约定如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垫压款67500元,外加2万元补偿金。2020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张锋锋支付垫压款675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抽取款。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11月2日分别向被告张锋锋支付16500元、21000元,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陈大林支付21000元,合计58500元,该款项用于充单。但二被告在收款后未能按照约定给原告充单。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拒不充单,也不退钱。综上,二被告拒不履行充单义务及支付抽取款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二被告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大林签订了《优一客户合作合同》,约定:1、甲方(即原告)垫压67500元为合作客户优一充单5万,乙方(即被告)同意合作优一客户发完5万单,再次充单转款到甲方银行账户甲方从5万单中抽取1角钱1单,垫压款金额67500元不变,充单以此类推抽取1角钱1单;2、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优一客户的出货数据;3、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垫压款67500元,外加2万元补偿金;4、垫压款为期6个月,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6个月后甲方有权要求退出合作关系,要回垫压款675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唐玲红出具的《证明》和转账信息,证实了原告与唐玲红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通过唐玲红的账户于2020年8月2日向被告张锋锋转账了垫压款67500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充单款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电子凭证以及与“奋斗”(被告陈大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原告通过其妻子唐玲红账户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告张锋锋转账16500元,2020年11月2日向被告张锋锋转账21000元和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陈大林转账21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上述款项58500元(16500元+21000元+21000元)属充单款,二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原告多次在微信上要求被告陈大林进行充单,被告陈大林未能妥善处理;随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陈大林返还垫压款67500元及充单款,但被告陈大林一直以“20号前会想办法处理”、“我说了,一定会处理”、“大家等等看,该处理的我会处理”回复原告。二被告对上述微信聊天内容也未提出抗辩,故本院予以采信。 另,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二被告的婚姻关系。经调查,二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陈大林返还垫压款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陈大林签订《优一客户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合作期限已届满,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陈大林返还垫压款67500元,故原告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的认定问题。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实属违约金条款,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预期可得利益为“从5万单中抽取1角钱1单”,即5000元,因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原告预期可得利益5000元损失,故违约金应为1500元(5000元×30%)。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违约金,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充单款58500元的问题。该充单款是原告应被告陈大林的要求所支付的款项,与双方合作合同无关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陈大林在收取原告支付的充单款后却未进行充单,该行为显然不当,理应予以返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陈大林返还充单款58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充单款的利息问题。双方对充单款的利息未进行约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陈大林返还充单款未果而提起本案诉讼,已尽了催促义务,被告陈大林至今未能返还,显然导致原告对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充单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计算为:以5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0日(即起诉之日)起计至返还完毕充单款58500元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利息,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被告张锋锋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案相关的垫压款、充单款也由被告张锋锋收取,故上述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张锋锋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大林、张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垫压款67500元和支付违约金1500元给原告唐勇。 二、限被告陈大林、张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充单款58500元和支付利息(以5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返还完毕充单款58500元之日止)给原告唐勇。 三、驳回原告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负担1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法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伟玲 书 记 员 邓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