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理事长。
被告:马强,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