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胜跃,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
法定代表人:程万**。
被告:深圳大建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88栋1206。
法定代表人:黄增荣。
审理经过
原告唐胜跃与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大建中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胜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胜跃以被告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胜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5.79元,由原告唐胜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