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自流井区凤凰路118、109、139、68号附2号。
负责人:姜作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远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朱远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远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朱远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礼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