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鸿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盛世华城B区业主会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 被告:吴晓静,女,住凌源市盛世华城B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鸿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鸿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乌光锐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