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全,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平,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保英,女,****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同年11月24日、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冠三,吉林叙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赵东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姜保英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吉03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东全、姜保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排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东全及其辩护人贺平,上诉人姜保英及其辩护人包冠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