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山,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涵华,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廷业,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谷兰春,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廷业、谷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