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2458096J,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厂南居委会西(326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拓,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俊,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许巧莲,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因与被上诉人徐新俊、原审被告许巧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徐新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许巧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徐新俊自愿撤回起诉,经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原审被告许巧莲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撤回上诉;
二、准许徐新俊撤回对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许巧莲的起诉;
三、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被上诉人徐新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44元,减半收取1642.72元,由上诉人沭阳县通悦胶合板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