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铁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宗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干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子豪,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55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