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某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申请人:龙某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龙某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田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与被申请人龙某英、田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提出,因孙女田珊、孙子田宇与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共同生活期间,孙女田珊遭受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侵害,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也因此触犯刑法被判刑,且在监狱服刑。田珊、田宇现就读于沿河县,属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和固定经济来源,因此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对田珊、田宇的监护人资格,申请由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作为田珊、田宇的监护人。即使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刑满释放,也不再适合做田珊、田宇的监护人。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龙某英称,同意撤销龙某英对婚生女田珊、婚生子田宇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意指定龙某英、田某胜作为田珊、田宇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田勇称,同意撤销田勇对婚生女田珊、婚生子田宇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意指定龙某英、田某胜作为田珊、田宇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田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监护人田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勇系被监护人田珊、田宇的父亲,被申请人龙某英系被监护人田珊、田宇的母亲。原定监护人田勇因对被监护人田珊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铜仁监狱。原定监护人龙某英因对被监护人田珊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田珊、田宇系未成年人,被申请人田勇、龙某英作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对其应负监护义务,以保障被监护人田珊、田宇的健康成长。但被申请人不仅未履行监护职责,反而对被监护人田珊实施性侵害行为,致使田珊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且田勇、龙某英因性侵被监护人田珊被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正在监狱服刑。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综合考量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田珊、田宇之间的感情以及田珊、田宇本人的意愿,需撤销田勇、龙某英对田珊、田宇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龙某英、田某胜为田珊、田宇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一项)、第35条第(一)、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田勇、龙某英对田珊、田宇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龙某英、田某胜为田珊、田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