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宁创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进与被告宁创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编立(2021)晋0824诉前调937号案,同日转(2021)晋0824民初1781号案件,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67600元,尚欠40400元及36000元利息原告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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