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忠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卫琴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忠海与被执行人卫琴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卫琴琴应履行案件款40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6元,合计40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辆、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卫琴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卫琴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