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戴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王凤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戴玉华于2021年6月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刚、王凤爽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刚、王凤爽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戴玉华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