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马明,男,回族,住伊犁州霍城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马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明名下价值4,834元财产和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明名下价值4,834元财产和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