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港市环城大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杜金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秉君,系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杨成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凤城市通远堡农贸综合市场投资人,现住址凤城市。
被执行人:高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成利、高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杨成利名下林地使用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