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宝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傅可,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牛宝祥与被执行人傅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0元,缴纳执行费3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531.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因车辆在外地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不要求进行查封;
三、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3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2021年6月17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被告辩称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傅可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9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