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告:聂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英诉被告聂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因原告王国英不能提供被告聂北平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本院认为被告聂北平属不明确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王国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给王国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永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成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