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芳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毛坪镇中心村*组*号。
被执行人:康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号*幢*号。
被执行人:何永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楠木村*组*号。
审理经过 罗芳琼与康凯、何永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芳琼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执行人康凯、何永均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279.32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