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 被告: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 被告:阿拉善盟鑫苑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3。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鑫苑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6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瑞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婧 书记员 陆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