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陈洪举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陈洪举,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莫青,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明,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贤玖,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明,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陈洪举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谢莫青、朱贤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陈洪举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洪举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洪举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佘妮娜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蹇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