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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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负责人:唐某某,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该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449.71元,利息2659.83元,复利134.45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68449.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审理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案件材料,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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