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俊喜,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5日经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俊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司亚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俊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贾俊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新××××ד传奇”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团南干渠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三团八斗红绿灯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俊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48mg/100ml,已达危险驾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俊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俊喜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贾俊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俊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俊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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