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怀仁市人,现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某,大同市人,住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8月31日作出(2020)晋0624民初670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晋06民终96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晋0624民初6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主持调解。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批煤款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之间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批煤,从虎龙沟煤矿拉煤,原告于2018年7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汇付煤款15万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表明被告于2018年7月8日收到原告批煤款15万元。但是,被告收到原告汇付的款项后,始终没有为原告批下煤,原告至今也没有从虎龙沟煤矿拉过一吨煤,被告应返还原告15万元,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向其催要该款,但被告不接电话,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朱某居间费80000元,于2021年6月18日给付3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给付。        

二、双方其他互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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