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郭立生,男,****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2091635182E,住所地同德县西大街金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星志。
审理经过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立生与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252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立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立生也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也向申请执行人郭立生说明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院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桑杰才旦
审判员加毛吉
审判员蒲昌林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