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姚百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自亮与被申请人姚百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自亮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姚百让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召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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