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执行人:孙天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孙天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孙天泰应支付韩军借款191000及利息元,案件受理费2860元。逾期,孙天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韩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孙天泰无有价证券。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计3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实际冻结人民币共计3501元,你因另案(申请人于振仁)被本院查封执行款,故暂无法向你发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园区××房产一处(查封时间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辽B×××××、辽B×××××的汽车三辆(查封期间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天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韩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天泰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瑞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