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顺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品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久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顺义因与被上诉人许品清、蔡久荣、蔡巧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顺义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顺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顺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何顺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