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国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义县。 被执行人:张希臣,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希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希臣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7×××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81.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