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吉发,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周家堂村。
被执行人:塔因尔,男性,****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沟村五组。
被执行人: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男性,****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照壁山幼儿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苏吉发与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766元,本金:55000元,利息:28766元及剩余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案款83766元,执行费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村委会了解到执行人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无牲畜,无宅基地及牧民安居房。
请求情况
本院分别于202年5月12日,6月3号,27号,7月30日,8月2日,20号,9月6日,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案款,个人账户已冻结,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我院执行案件多。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进程,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储蓄卡已被冻结,银行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经合议庭和合议后符合法律规定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