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

申请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蔡某与被申请人蔡某1、蔡某2、蔡某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蔡某3、蔡某1、蔡某2、蔡某的母亲,蔡某3、蔡某1、蔡某2为霸占申请人王某的住房,经常到申请人的住所殴打申请人王某和蔡某,导致二位申请人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故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三位被申请人对二位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蔡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某、蔡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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