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孙国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冲与被告孙国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代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国路按照施工图纸恢复房屋结构,整改施工质量问题,要求在恢复房屋结构和整改工程质量前,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聘用第三方监理监控整个施工过程,把控施工质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总工程费用的三分之一即4426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未原告建设房屋,双方约定按照图纸施工,并签订合同,但被告未按图纸施工,并向原告隐瞒擅自更改施工情况,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4月份订立合同,并承诺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被告在(2019)冀1126民初2406号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表示是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有庭审笔录和录像可查。二、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进行了造价鉴定,在河北省邢台市艺纬格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与原、被告等人见面了解情况时,被告也明确表示是按照图纸施工,造价鉴定报告也是按照图纸设计工程核算的。三、在上述案件中,根据造价鉴定报告判令原告赔偿被告18541.17元,故被告应完成与图纸设计相同结构和质量的实际施工。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受理的(2019)冀1126民初2406号孙国路起诉代冲、代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代冲、代怀英就代冲与孙国路订立的房屋施工合同,提出反诉要求孙国路退还工程款,代怀英系代冲之父,其作为反诉原告是因为其代付了工程款,实质的当事人为代冲与孙国路,上述案件已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11民终16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本案中代冲作为原告就同一诉讼标的起诉被告孙国路按照施工图纸恢复房屋结构,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聘用第三方监理监控整个施工过程,把控施工质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总工程费用的三分之一。(2019)冀1126民初2406号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当事人实质相同;两次诉讼都是就该案涉房屋,诉讼请求也实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