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友(系原告赵伟海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李培之,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于爱银,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臣,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学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曹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海与被告董学朋、曹广江、李培之、于爱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海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学朋、曹广江、李培之、于爱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伟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伟海撤回对被告董学朋、曹广江、李培之、于爱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8.04元,减半收取4929.02元,由原告赵伟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