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泽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葛泽轩与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葛泽轩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泽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泽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泽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