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小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任小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康与被执行人任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小康与被执行人任小毅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小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执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