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场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899304845P。 负责人:张军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铭燕,系原告员工。 被告:王庆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被告:刘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王庆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翠蓝 书 记 员 李嘉欢